只把“代表”头衔当“尚方宝剑”却不干事的代表,选民应可以提出罢免。日前,全国人大调研组在广东就《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征求意见,广东地区的人大代表相继建议,完善罢免不称职代表的启动程序,同时允许被选举人进行竞选宣传。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初审,在提交二审前,全国人大于本月20日到广东进行立法调研。连日来,调研组先后走访了省人大、广州、深圳、东莞等地人大,征求修改意见。在调研过程中,对于修正案拟规定的,对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提出罢免要求。那么什么情况下,选民可以提出罢免呢?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委有关人士建议,增加“罢免人大代表”的法规实施细则,并且规定:代表当选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渎职,选民可立即提出罢免。如果尚未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可由选区或选举单位表决撤消其当选资格;如果是一般性工作失误或履行代表职责问题,需经一年以后,才可联名提出罢免。(魏黎明)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