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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中国足协应恪守自己的合理定位

2004年10月12日 07:26

  退出比赛是一个简单事件,给予处罚也似乎合情合理,毕竟没有哪一支中途退场球队可以取得胜利。如果大家动不动就罢赛,脱胎不久的中超还玩不玩了?一旦大家纷纷效法,夹在“红哨”和“黑哨”间的裁判还怎么公平执法?联赛纪律处罚规定也写得清清楚楚。

  这样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越来越复杂,北京国安为什么小题大作?仔细思考一下会发现,在北京国安情绪化的举动背后是理性的决策,裁判的误判只是一个触发点而已。罢赛是对中国足协的越权和越位的抗议,裁判的误判和罢赛拷问的是中国足协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由中国足协的网站可以看到:中国足球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其一系列职能定位决定了它是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第一方面的权力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契约,其法律形式就是章程,但章程制定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章程所产生的组织权力必须充分体现会员的意愿,并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鉴于我国的社团登记制度,我国的行业协会在一定意义上都是行业的垄断组织,那么它就应当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其行为也不得对抗公众的监督和法律的审查。

  行业协会的第二方面权力是政府委托的权力,行业协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履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从法律地位上看,足协是足球产业的利益代表机关、是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对足球事业进行部分管理的管理机关,足协与成员间具有三层法律关系:根据成员需要而提供服务时产生的服务关系;为维护成员利益而作为成员利益代表参与或监督公共决策而产生的代表关系;基于章程约束和政府委托而对会员进行管理的管理关系。但在实践中足协管理得多,服务得少,采用行政手段管理民间事务,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谋取市场利益,几乎等于“二政府”。它利用政府的公共权力和市场的垄断权力、民间组织的社会权力获取超越其职责的权力和利益,而且利益本位化和内部人化,造成足协与其会员之间、与其被委托的管理职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不平衡。这是问题所在。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理顺职能,使国家的管理权力、行业协会代表的社会权力得以合理定位。更为彻底的做法是还体育的社会本色,实现民间化和市场化。

  同时,现代社会权力的安排具有明确界限,无论是国家权力、市场权力,还是社会权力都应恪守自己的合理定位。在行使权力方面,无论是私主体还是国家机关,都应切记“审慎和节制是一种美德”,中国足协也一样。中国足协以内部规则对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不仅是越权而且是越位,它侵犯了公民的一些权利和其他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的职权。由此也可以看到,随着足协越权和越位凸显的是足球协会的主管机关体育总局的缺位,正是体育总局的监督不力和足协的垄断地位,才使足协的权力意识不断膨胀,服务意识日渐萎缩。

  也许,这样的事并不是件坏事,足协可以借这个机会重塑自己的形象,国安也可以借这样的机会体面退出。毕竟,只要“面子”不要“里子”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拿国有资产“玩”没有多少收益的足球,也不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刘培峰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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