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齐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起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与施行十多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十多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受国务院的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出说明。他表示,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其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亟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经过多个部门七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草案增加了十多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猥亵他人;强买强卖;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行为给予个人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