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2日电 22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胡光宝说,修正案草案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以单数为宜。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