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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的修改范围力度偏小 专家称仍有修改空间

2004年10月29日 12:41

  中新网10月29日电 人大制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选举法修改的范围和力度仍然偏小,仍有相当的修改余地。

  《中国青年报》援引蔡定剑对选举法的修改评论说,此次修改选举法,是对近年来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的强烈诉求的一个回应,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进步。但囿于各种原因,此次修改的范围和力度仍然偏小。蔡定剑认为,选举法在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和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方面,仍有相当的修改余地。中国的选举制度从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到选举程序、代表产生都还带有浓厚的计划指派色彩。

   选举是代议制的基础。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直接决定了代表的素质、责任心和议会作用的发挥。蔡定剑认为,程序问题是再次修改选举法时一个应该考虑的重要内容。

  这首先就要求参选候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过去当人大代表靠组织安排,是一种服务公职,缺乏自觉、自愿、主动服务的内在驱动力,就不可能做好代表。作为民主选举的起码要求,选举程序的第一环节必须是以候选人自荐报名为前提,没有自荐报名的公民不能作为候选人。

  其次,应该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从而解决市场经济改革后大量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蔡定剑认为,由于外地打工者不能参与当地政府的选举和政权建设,使得流入地政权只是当地人的政权,而不是全体居民的政权。这就导致,尽管外地人在当地长期居住和纳税,但他们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三,应取消城市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办法。现行选举法选民以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带来诸多弊端:一是人大代表选举成了不同单位之间的相互协商,往往大单位“吃”小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选举。二是单位选举使选举行政化。在一个单位内部,领导决定和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难以避免。三是单位选区选出的代表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利益关系。选民要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都是与公民社区生活有关的事务,而这些事务多与工作单位无关,而与居住地有关。

  其四,应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能力。这是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对人民负责的代表的最好途径。

  蔡定剑称,选举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应当成为一个更加民主的社会,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的路还很长。(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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