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组织申请公开云南铬污染企业融资信息被拒(2)
云南省环保厅称,“虽然我国目前建立绿色信贷机制,我厅会同人行昆明支行启动了这项工作,但由于网络技术、银行融资信息使用范围等问题,还没有建立起固定的可查询的信息共享渠道。目前,我厅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系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接受行政处罚企业的信息。关于企业的贷款融资信息,银行系统还没有向环保部门提供过或征求过意见。”收到“绿色流域”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我们主动与人行昆明支行进行了咨询,银行方面的答复是,目前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已初步建立,但目前仅限于内部使用,暂不能向社会公开和查询。”
云南省银监局的回复中说,“我局高度关注曲靖铬污染事件,根据工作职责对相关银行机构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监管意见”;他们同时认为,该事件属环境污染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按规定应向此污染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申请。”
绿色信贷政策仍未落实和完善
“在‘商业秘密’、‘政府职能范围’、‘信息网络技术限制’筑起的保护网下,公民对铬渣污染事件仍然没有更多知情的权利。”“绿色流域”在一份报告中如此评价他们收到的反馈。
他们认为,“商业秘密”不应该成为拒绝政务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试行)》中有这样的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昆明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可见,即使‘为污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出现了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已经造成巨大损害,并可能造成更大威胁的公共环境突发事件时,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利益也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绿色流域”在一份报告中如此写道。
“该政府部门的选择,反映了其在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孰轻孰重的权衡。”陈渝说。
对云南省银监局的说法,“绿色流域”也不认同。他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
“鉴于银行金融支持与污染企业污染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中都能够而且应当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我们向云南省银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根据绿色信贷政策履行了其金融监管职责、是否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怎么能把‘皮球’踢给环保部门呢?”“绿色流域”的报告中指出。
“绿色流域”认为,6封回复函透露出的最有价值的信息就是,启动了好几年的“绿色信贷政策信息共享”至今尚未完善。
陈渝手头的几份资料均表明,环保部和人民银行在2006年、2008年和2009年都出台了文件,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信息在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实现共享,要求环保部门应当以及如何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但从回复函来看,这种共享在实践中仍未落实。“环保部门给出的理由是‘网络技术限制’,但文件出台距今已数年,网络建设为何如此艰难?而且,在处理曲靖铬污染这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信息共享是否应该特事特办?技术问题怎么能成为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