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7月19日电 (陈静 章伟聪)因为遭到家人反对,年过七旬的刘老伯对自己签订的一份《赠与协议书》心生反悔,于是将受赠人、自己的姨妈年逾九旬的龚老太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记者今日获悉,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刘老伯的诉讼请求获得法庭的支持,但他要求撤销的理由却被法庭否决。
今年76岁的刘老伯,通过继承,与姨妈龚老太等亲戚共有一处位于上海中心城区的私房。去年5月,传言该处房屋即将动迁,刘老伯与龚老太一起到某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委托书》和《赠与协议书》。刘老伯在委托书里言明,出于自身健康原因,将有关房屋动迁的事宜全权委托给龚老太代理;在赠与协议中刘老伯表示,为报答姨妈长年以来的关怀和照顾,自愿将该处房屋经动迁取得的属于自己的一半收益赠送给姨妈龚老太。
同年9月,刘老伯的家人得知赠与及委托一事后表示反对,并致信龚老太要求撤销赠与协议,龚老太没有同意。今年4月,刘老伯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刘老伯在诉状中称,自己没有必要委托一位90岁的老人作代理人,对委托及赠与也不知情,是受了龚老太的欺骗,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才签订了委托书和赠与协议书。因此要求撤销委托书和赠与协议书。诉讼中,刘老伯撤回了撤销委托书的诉讼请求。
龚老太向法庭辩称,欺骗一说毫无根据,赠与协议是原告亲笔所签,是对往日恩情的补偿,是真实有效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胡桂霞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并不涉及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也没有经过公证程序,而且涉案房屋尚未签署动迁协议,动迁安置财产尚未取得,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撤销权,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指出,但是,赠与协议书系原告亲笔签署,并经过律师见证,应当属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称其对委托及赠与不知情并违背其真实意愿,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庭不予采信。同时,被告关于律师见证与公正性质上是一样的,可以比照公证处理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庭同样不予认可。
据此,法官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刘老伯与被告龚老太签订的赠与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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