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79岁的金某在世纪坛医院手术后身亡,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家属起诉医院获赔后,又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处罚相关医务人员。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卫生局对患者家属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2006年5月29日晚,金某腹痛拨打120求救,被送到世纪坛医院急诊。值班大夫治疗20分钟后,金某出现不适症状。后被确诊为“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术后,金某进入ICU病房,7天后死亡。
2007年9月,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2009年12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世纪坛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去年2月,金某家属要求海淀区卫生局,对事故处理决定作出书面答复。海淀区卫生局称,已对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家属又要求处理相关医务人员,卫生局称缺乏“事实依据”。家属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该局行政处分相关医务人员。
海淀区卫生局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如何认定未作明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也未对医务人员的责任程度进行认定。市卫生局就此事的回复称,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被鉴定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并未规定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卫生局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基础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事故鉴定书未明确认定相关医务人员责任的情况下,海淀卫生局应当依法定职责行使调查职权,并作出相关处理。海淀卫生局接到患者家属的投诉后,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情况未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予以纠正。法院判令海淀卫生局对家属的投诉重作处理。
一审宣判后,海淀卫生局已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医院内部应划分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峰说,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整体责任做出一个认定,但医疗单位内部对此应有一个责任的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其执业证书等。如果按照刑法规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就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患者认为应该追究医疗机构以及机构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按规定应该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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