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8岁孩子当协管惹争议 律师称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2)

2011年11月09日 15:5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未成年人交通协管风险大

  未成年人在协助执法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黄海波律师认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由于自身年龄和身体发育条件也不具备预防、避免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力,因此在交通协管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此时一旦发生事故,进行交通义务协管的未成年人有可能由于自身行为不当,而自负事故责任。例如,在交通协管过程中遇交通信号灯放行时,未能撤离到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导致违法占路,与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未成年人可能就要自己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根据事故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综合确定。如果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时无过错,而因孩子的过错引发事故,则肇事司机有可能不承担事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未成年人受到了伤害,也可能拿不到预想的赔偿额。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中,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司机无责,一般情况下只给予行人一方相当于事故损失10%的赔偿金额,而大部分损失则只能由监护人自己承担。

  当然,无论事故责任最终如何分配,经济损失如何弥补,实际承受事故伤害之苦的肯定是未成年人本身。此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公益服务活动的价值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失职父母监护资格可撤销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8岁小姐妹不具备判断是非和认知危险的能力,不能进行与其年龄不相应的民事活动,需要法定监护人的保护。《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张海霞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8岁小姐妹的父母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他们同意或者放任了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不适应的危险行为,即担任交通协管员,来指挥交通。

  “监护职责首要的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黄海波律师也认为,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孩子的一些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和引导,以免发生危险。如果父母没有尽到安全监护职责,就应当认定为失职。

  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置孩子于危险境地而不顾,怎么办?两位律师认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置孩子的安全于不顾,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如学校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由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单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黄海波律师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不少,如《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等,特别是1991年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缺乏一些实际操作细则。

  张海霞律师提出,父母是第一监护人,在发现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其他亲属向法院提出诉讼,但前提是该亲属首先应取得监护人资格。且不说取得资格在程序上需要花费的时间有多长,在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在世时,其他亲属是否可能取得监护人资格?而不取得监护人资格,又如何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

  “如《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非常困难,再加上传统家事为私事的思想影响,实务中撤销失职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难度很大,我们应当在后续立法中予以完善。”此外,黄海波律师还对父母们提出建议,“应当处理好孩子的安全监护问题,让孩子远离危险,不要让孩子过早承担与之年龄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

  国外立法对父母要求严格

  黄海波律师介绍,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和职责,一般情况下来源于血缘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利,各国的法律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当父母出现法定事由不宜行使父母权利时,法院可强制终止其权利。主要有:遗弃,虐待,忽视;不抚养子女,不适合做父母(曾有不良记录的)等。甚至规定,父母超过4个月不去探视子女就被视为遗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很大,立法不仅从物质层面进行保护,更注重精神方面的抚养义务,要求不得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否则就可能被终止父母权利。

  法国也对于处于危险境遇的未成年人制定了明确的干预机制。一是行政保护,由省议会及其下属妇幼保护厅、儿童社会救助厅、省社会行动厅负责,对可能出现未成年人的危险进行干预,经当事未成年人父母同意采取保护措施。二是司法保护,由法官作出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决定,应尝试取得当事人家庭的同意,尽可能让未成年人生活在平时的生活环境中,远离危险,必要时法官也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采取寄养措施。

  其他国家同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如日本制定的《少年法》也对未成年人保护作了详尽的规定,规定家庭、学校、校外保护三重保护机制,不仅规定学生在家庭和学校受到保护,更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外保护仍是学校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的保护力度。记者 林靖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李季】
    ----- 社会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