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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烈士遗孀病重无钱医 民政局称不符五保条件

2011年11月16日 09: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一则题为《95岁抗日烈士遗孀民政中断医药费被迫放弃治》的帖子现身天涯等各大论坛,成为网友的关注热点。

  开封市民政局方面表示,烈士遗孀每年有8730元补助,还可以部分减免医药费,但不符合“五保”条件。对此,有专家建议“特事特办”。

  七旬女儿无力顾老母

  前日下午,记者联系这位烈士遗孀的女儿,73岁的闫凤婷。据介绍,其父闫子书在抗战时期曾是一名地下党员,后跟随新四军在对日作战中牺牲。

  闫凤婷表示,母亲已95岁高龄,一次脑梗塞、一次脑出血留下后遗症,现在又患有严重的心力衰竭、肺气肿,近几个月来已经花费了2万多元。数日前她曾前往民政福利院,王姓院长表示不再担负其母亲的医疗费,“要我为母亲办理社会医保,而剩余部分每年民政最多担负3000元”。

  “母亲住院3个月期间,我患有多年糖尿病、高血压,实在没有能力照顾她,就找一名护工护理母亲,每天120元的护理费全部由我担负,目前我已经花光了积蓄。”闫凤婷焦心地说,母亲治疗每月要花费近万元,医保只报销一小部分药费,自己每月要担负近7000余元的药费和护工费,而她每月仅有1000余元退休金,自身多病的她每月需500多元医药费,根本没有能力负担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

  民政帮扶政策从有到无

  让闫凤婷感到心寒的,是政府态度的变化。

  她说,2001年开封市把包括其母亲在内的7名烈士家属接到民政局福利院,政府五保,“包吃、包穿、包医疗、包护理、包丧葬”,“照顾得很好”。

  当时,其母出院后不能自理,民政福利院的人手不够,民政福利院马姓书记与其商量,由民政部门承担医药费,并担负每月300元护理费,把老人接回家找人护理,而福利院的领导及员工逢年过节经常探望老人。但这次母亲生病后,民政福利院表示不再担负医疗费用,全部由医保负责,但医保提供的费用又不够治病。

  当地可减免半数医疗费

  前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开封市民政局优抚科一位孟姓科长。他表示对于这件事情目前尚不清楚,“没有人向我说过,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据其介绍,目前该科负责两方面工作:一为烈士家属的抚恤金的发放;二为烈士家属的医疗保障。“烈士遗孀的一年补助是8730元,这个如果没有到位可以来找我们”。

  对于烈士遗属的医疗保障的规定,他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烈士遗属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参加医保的可以按照医保规定进行报销,报销结束后,政府民政部门会再补贴40%,定点医院减免10%。“这50%的减免就是对烈士遗属的优抚之一”。

  对于闫凤婷所说其母亲在2001年获得市民政部门给予的“政府五保”政策,孟科长表示,“五保”是有严格规定的,“无儿无女,没有任何家属,才能获得五保优待”。 南方日报记者 蒋哲实习生 肖桂来

  -建议

  对高龄老人可特事特办

  对于孟科长提到的“五保”条件,记者查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看到,其供养对象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未明确要求“无儿无女”。

  闫凤婷的母亲虽有女儿,但闫凤婷本人也已年逾七旬。闫凤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话已很困难,很难想象她能尽心照顾95岁的母亲。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公布于1994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社会老龄化逐渐加重,像这位烈士遗孀一样的高龄老人逐年增多,“五保”的范围也需要与时俱进,满足当今社会的养老需求。“在这个案例中,对于高龄老人,并且是烈士遗孀,更应该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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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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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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