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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涉黑犯罪一审获刑25年非最终结果 专家解读

孙小果涉黑犯罪一审获刑25年非最终结果 专家解读

2019年11月09日 08:29 来源:法制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孙小果涉黑犯罪一审获刑25年并非最终结果
  专家称新旧案件分案审理将数罪并罚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蔡长春

  孙小果案的“第一个实锤”刚刚落地!

  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之所以说是“第一个实锤”,因为这并非对孙小果的最终定罪量刑。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0月14日通过再审程序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小果1997年所犯的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法院对孙小果所涉的新案和旧案必须分案审理,这样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因为新案与旧案相对独立,并没有直接关联,新案适用一审程序,而旧案适用再审程序,最终两起案件将一起数罪并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20年前,本已被判处死刑的孙小果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上演了一幕荒唐的“亡者归来”大戏。从此,他的犯罪事实也划上了一道分水岭,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今天,孙小果不得不重新面对自己的罪行,再次走上审判台,接受法律的公平公正审判。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果于1994年、1997年因犯罪两次被判刑,特别是1997年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孙小果出狱后,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昆明市五华区国防路的昆都M2酒吧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孙小果为组织者、领导者,顾宏斌、曹靖、栾皓程、杨朝光为积极参加者,冯俊逸、赵捷、王子谦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妨害作证、行贿等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管理秩序。

  “从时间上看,两个案件的时间跨度大,而旧案与新案除孙小果之外的被告人均无关联。如果将新案并入旧案,适用二审程序审判,就剥夺了新案各被告人的上诉权,因此合并审理的做法并不可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分案审理其实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体现。

  张建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纵观整个案情,旧案与新案分案审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在我国,刑事一审程序是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作出裁判。而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

  “对孙小果案件进行分案处理,主要因为新旧案件的情况不同,适用法律程序也不同,再审法院和一审法院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不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补充说,分案处理不仅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利于保证审理程序清晰流畅,更有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新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旧案正进行再审程序。以前办理孙小果案件的相关承办人有涉嫌违法和犯罪问题,直接导致了当时的相关证据存在较大瑕疵,因此不能简单以当时的证据进行审判,还需要重新固定证据,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因此旧案重审符合正当的程序安排。”洪浩进一步解释说。

  孙小果最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专家表示,目前判决针对的是孙小果出狱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并不是对孙小果全部犯罪事实的最终法律评定。

  汪海燕告诉记者:“分案审理不会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针对旧案的犯罪行为,法院会择期宣判,到时将数罪并罚,必将给出一份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报北京11月8日讯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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