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环卫工被车撞死获“同命同价”赔偿26万
2008年08月12日 13:45 来源:贵阳晚报 发表评论
昨日上午,75岁的(贵州毕节市)大方县农民李子才走进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用一面锦旗,向为亡儿争取到“同命同价”赔偿的律师致谢——李的儿子车祸身亡两年后,法院日前判决肇事司机按城镇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26万元赔偿金。
死者李从高系贵州大方县长石镇水塘村村民,5年前进城务工,生前系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环卫所环卫工。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0日上午11时许,一辆渝籍载重汽车沿贵黄公路自贵阳市艺校往金关方向行使,将正在公路上环卫作业的李从高撞死。事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
2008年3月7日,南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有期徒刑4年。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赔偿赔偿标准展开激烈争论。被告一再坚称死者系农村户籍,不应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原告代理人提出,根据2006年贵州省高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居民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赔偿数额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作者:张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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