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婚外情人,相约跳河自杀,以示至死不渝。临到死时双双后悔,女子逃生,男子溺水而亡。男方家人悲愤之下将女方告到法院。
上月底,市四中院终审判决,女方要为男方的死担责。
婚外出轨
同事日久变情人
40多岁的张晓起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一双儿女渐渐长大,自己又在石柱县一个不错的单位工作。平静的生活因他的一段婚外恋而被打破。
张晓起在单位上人缘好,也得到了同事白兰的关注。2004年初,37岁的张晓起和27岁的白兰渐渐地走到了一起,成为情人。虽然同事在背后有些议论,由于两人的对外关系处得不错,使得两方的家人都不清楚。
就这样,两人的情人关系保持了几年,直到去年中旬,张晓起开始有些疏远白兰。白兰感到很懊恼,但又拿张晓起没办法,两人就这样僵持着……
上门摊牌
女方徘徊楼梯口
2007年8月11日晚上,张晓起和白兰分别在外应酬后,电话邀约到石柱县的滨河公园去散步。
相依走在公园,看到成双成对的情侣,白兰又提到了和张晓起的关系问题,两人为此闹得很不愉快。后来,白兰提出找张晓起的妻子挑明两人的关系,张晓起鬼使神差地答应了。他们来到张家所在的居民楼下,张晓起不知道该怎样对妻子说,就没有上楼。白兰也不知道自己该说什么,在张家楼梯口坐了很久也不敢去敲门。此时,楼下的张晓起不断地给白兰打电话、发短信,求白兰下楼。
见白兰坚持不下楼,张晓起只好上楼苦苦哀求,白兰这才下来。
凌晨殉情
河心挣扎喊救命
两人僵持到次日凌晨1时,又来到滨河公园,激动的白兰渐渐平静了下来。
张晓起见状,就送她回家。然而,到了白兰家门口,张晓起劝说白兰与丈夫和好,导致两人又生矛盾。此时的白兰固执地声称,死也要跟着张晓起。到了最后,两人竟相约跳河,自杀殉情。
时钟指向12日凌晨3时,他们来到河边,相约跳进河中……
世事难料!他们刚入河中,就开始挣扎起来,不想死了,遂拼命地喊救命。白兰借助张晓起的推力,奋力挣扎爬上了岸,张晓起却溺水而亡。白兰上岸后,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
事后,石柱县警方接到市民报警后展开调查。经过初步调查,警方以“尚无证据证明张晓起是他杀或者特定义务人不作为所致而死”为由,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
真相大白
男方索赔20万元
张晓起的家人终于知道了事情原委。
张晓起的妻子暗自埋怨丈夫不忠之余,认为丈夫的死和白兰有关系,和家人一纸诉状将白兰告到石柱县法院。诉状中称,白兰身为有夫之妇,明知张晓起有妻室儿女,却与张晓起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采取找张晓起的妻子公开两人关系等方式威胁张晓起,最后两人相约自杀。在张晓起有危险时,白兰采取的是放任态度,让张晓起溺水而亡,白兰对张晓起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家列出的赔款中,列出精神损害赔偿等共32万余元。张家请求法院判白兰承担6成的赔偿责任。
没有报警
法院判女方过错
法院对这起民事索赔案很重视,法官很谨慎地了解了当时的情况。
开庭时,白兰回忆了当时跳河的情景:两人跳河后都开始后悔了,就不停地喊救命,但因夜深而无人施救。白兰称,两人相约自杀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呼救和报警也不是她必须承担的义务。张晓起的死是溺水而亡,在夜深人静的情况下,就是呼救了、报警了也不起作用。张晓起是自己要去死的,和她无关,自己不该赔这笔莫须有的钱。
石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白兰不顾张晓起的劝阻,坚持要找张妻挑明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并且在张晓起送她回家后又不准其离开,声称死也要跟着张晓起,白兰的行为对于张晓起的精神崩溃并产生自杀的念头构成了一定的原因。两人相约自杀,白兰明知张晓起要自杀却没有阻止,自己上岸后由于怕承担责任而没有呼救和报警,对张晓起的死有一定过错。
今年6月,石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赔偿金为29万余元,判决白兰承担3成的责任,共8.8万元。
双方不服
违法还是仅悖道德
张家和白兰均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了上诉。
张家认为白兰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的6成。张家在上诉状中表示,白兰没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良俗,威胁要挑明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一而再、再而三的威胁,才使张晓起有了一了百了的念头。
市四中院开庭时,张家声称,两人邀约自杀时,白兰询问如何死法,还将张晓起拉下堤坝的栏杆,张晓起的生死已经由白兰完全掌控。从白兰的说辞就可以看出,张晓起的死就是白兰不作为所造成的。
白兰则将责任扣在了张晓起的身上。她说,张晓起是有妇之夫,但长期纠缠她,而且死亡结果也是他自己造成的。事发时,张晓起爬栏杆时她还去拉了的。跳河后,自己不会游泳,而张晓起会游泳,她是在张晓起的推力下才得以逃生的。“他是溺水死亡的,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白兰拿出石柱县警方的调查作为证据,该证据表明,溺水自杀是张晓起死亡的唯一原因。白兰认为自己对张晓起的死既无违法行为,也没有过错,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赔偿。
在谈到自己和张晓起之间的婚外情时,白兰认为自己只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但没有违法。况且,张晓起是40岁的人了,有选择生和死的权利,自己没有责任和义务去阻止其自杀。
终审判决
女方赔偿8万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白兰在与张晓起相约自杀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
市四中院查明,事发时已是凌晨3时多,白兰在与张晓起相约自杀途中后悔,上岸后,虽然岸上已经有人在晨跑,但白兰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
市四中院认为,虽然白兰对张晓起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实施加害手段,但其自杀行为是与张晓起相互约定的,而张晓起产生自杀的动机是白兰强烈要求他向妻子挑明两人的婚外情关系,所以,白兰负有制止张晓起自杀的义务。
法院还认为,白兰在与张晓起共同实施自杀过程中,白兰临时后悔逃生后,应该呼救和报警,应该想方设法救张晓起。主审法官解释,这种义务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而是基于白兰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然而,白兰在整个相约自杀过程中,既没有劝阻张晓起放弃自杀,逃生后有条件呼救和报警也没有采取措施。
法院认定,张晓起自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对生活产生绝望,但白兰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10月底,市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赔偿金为27万余元,白兰仍要承担3成的责任,金额为8.2万余元。(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姜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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