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永嘉12月 11日电(记者袁爽 通讯员咏法)国税局工作的林某,在朋友经营的废旧回收公司搭了“干股”后,就教他人如何操作公司账务,虚开发票,骗得大量税款。近日,林某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经审理查明,林某在浙江永嘉县国税局某国税所工作时,主要负责发票管理。2005年11月22日,卢甲、朱某(系卢乙配偶,均已判刑)明知永嘉县某废旧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废旧回收公司)系从事虚开《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司,仍接受股东陈某、叶某的股权转让,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由卢甲(已判刑)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为国税工作人员的林某在明知该废旧回收公司系从事虚开《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司的情况下,仍以搭“暗股”的方式入股以获取不法利益,但公司从事的虚开《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活动主要由卢乙负责,朱某负责协助受票单位以虚构的投售人名义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等事务,卢甲则负责接电话等公司日常事务,林某则为卢乙领取《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等事务提供工作便利,遇到一些铸造企业老板,向其打听哪里可以虚开发票,他就暗示对方到该公司开。
据了解,该公司自2005年11月23日起至被查获时止,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8家公司、企业虚开《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达76份,并按发票票面金额1%-2%的比率收取开票手续费达人民币54155元以上,票面金额共计5415580.50元,涉及税款541558.05元,该8家公司、企业以虚构的投售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按以上票面总金额的4%交纳税款,共计216623.22元,该8家公司、企业均已以票面金额10%的比率将税款抵扣,骗取国家税款达324934.83元,但至侦查终结前均已追回。至案发时止,林某已获取非法利益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明知卢乙等人设立的鑫业公司从事虚开发票活动,仍以搭“暗股”的方式参与其中,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541558.05元,数额巨大,他人利用其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541558.05元,从而骗取税款324934.83元,属特别严重情节,但至侦查终结前被骗的税款已全部追回,尚未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林某现已经向中院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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