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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站站长犯贪污、受贿、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江魁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二财产二十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江魁明的犯罪所得525477.56元。
贪污罪:1997年5月至案发前,被告人江魁明任利辛县江集食品站站长。1999年4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江魁明在任职期间,收取屠宰费及其他收入共计1320363元,去掉代征税款(国税、地税、工商税)已缴的部分和公务开支,下余445477.56元被其非法占有。
受贿罪:1998年3月,江集食品站与江集建筑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江集建筑公司副经理张某出资开发原江集食品站门面楼房。竣工后,江魁明私下收取张某送给其个人的两间门面楼房(上下四间),价值近8万元。2000年,江魁明将该楼房办理了个人房产证。
故意毁坏财物罪:2003年,被告人江魁明将本站职工江某在本站的三间主房和两间偏房占用。2007年秋,其在未经江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江某的房屋及围墙拆除,经鉴定,被毁坏的房屋价值27497元。
敲诈勒索罪:1、2003年9月,江集镇村民王某家的一条狗丢失,后在李某家发现,两家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人江魁明出面调解,并以王某要用刀刺死李某和扒掉李某家的房子相要挟,向李某索要现金6000元,后退给李某1000元。2、2001年9月22日,江集镇村民江某经被告人江魁明介绍,向胡某借款1万元,江某给胡某出具一张欠条。一个月后,江某还胡某1万元,而江魁明却将该1万元欠条从胡某处要走,据为已有。并与2003年3月31日,江魁明与江某结帐时将该欠条拿出,并威胁江某,强行多算了江某1万元帐款,后江某将欠款还清。
寻衅滋事罪: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江魁明无故阻止王某等人修挖下水管道,并与王某发生争执,随后,江魁明对王某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魁明身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侵呑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江魁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江魁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江魁明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迫使其交出较大数额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江魁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丁伟、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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