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办: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
【字幕】10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答记者提问。姜伟在分析改革和立法的衔接问题时指出,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中央司改办: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
【字幕】10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答记者提问。姜伟在分析改革和立法的衔接问题时指出,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同期】 深圳卫视记者:
我们注意到这次《决定》中特别提到对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同时对于立法方面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请姜主任帮我们梳理一下,究竟怎么来衔接改革和立法之间的联系,哪一方面更占据主动权呢?谢谢。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姜伟
法治领域的改革在这次《决定》中规定的内容比较多,但是在法治领域,包括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法治领域改革必须首先要注意的一点。因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任何损害法治权威的改革都是不允许的,所以《决定》提出改革要依法有据,实际上意味着这样几个要求: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策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城市试行刑事案件诉裁程序,就是一个例证。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我就谈这么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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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