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济特区
简 介: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8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外贸权限,鼓励增加出口,办好出口特区。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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