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今天公告,11月5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与嘉豪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始于2008年9月。嘉豪公司起诉西藏药业,要求归还本息等合计3908万元。一审判决嘉豪公司胜诉。西藏药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嘉豪公司支付3908万元。公司正在准备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公司称,受此影响,公司2010年度经营业绩将亏损。⊙记者 阮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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