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日电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发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问:发布《试行办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我国广大实体企业、产业客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需求与日俱增,大中型企业和银行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同时,随着2010年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相关机构投资者也日益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专业化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阶段,我会在加强期货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会及时出台《试行办法》,目的是引导 期货公司为广大实体企业、产业客户以及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出台《试行办法》,也是落实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引导期货行业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位是什么?
答:《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的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其中,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期货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期货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
我们积极支持和鼓励期货公司根据《试行办法》,从实体企业、产业客户以及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发挥期货行业专业优势,开展以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为核心,期货研究分析和期货交易咨询为支持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活动,逐步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附于期货经纪业务、以“拉客户炒单”为目的的咨询服务模式,切实提升期货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问:哪些期货公司能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答:《试行办法》主要是从资本实力和合规角度对期货公司申请期货咨询业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二是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是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是公司最近3年持续合规经营,五是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问:《试行办法》在防范业务利益冲突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试行办法》十分着重防范利益冲突,单设第四章专门规范防范利益冲突问题,主要要求有: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和信息隔离机制,期货咨询业务内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也要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要对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机制进行检查落实。二是建立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即要求期货公司按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予以处理。三是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部门统一管理期货咨询业务,营业部可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咨询服务。四是期货公司 业务人员应当以公司名义展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咨询服务。五是在公司内部,要求期货咨询从业人员要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问:对于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哪些主要监管要求,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试行办法》规定,第一,期货公司要每月按照规定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期货咨询业务信息,公司首席风险官要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监督期货咨询业务合规情况并定期检查,在工作报告中要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第二,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可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咨询业务。第三,对无资格从事期货咨询活动的期货公司或其人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对于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咨询业务中出现各类违规情形,监管部门可以针对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问:《试行办法》对期货信息传播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期货行情分析等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与此同时,我会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相关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自律管理规范。
问:《试行办法》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有没有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2010年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经营机构可能会在证券咨询业务活动涉及到股指期货,我会也正在积极研究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相关监管问题。目前,《试行办法》仅规定,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将由我会另行规定予以明确。
问:如何打击各类非法期货咨询活动?
答:《试行办法》坚持我会既定的“期货打非”政策和立场。对于我会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期货咨询活动的,我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其他社会机构从事非法期货咨询活动,我会根据有关规定,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问: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哪些主要意见?
答:在《试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阶段,社会各方提出一些很好的建议,总体持积极支持和肯定态度。其中的主要意见有:
一是建议适当减低期货公司申请业务的财务门槛,如将净资本从8000万元降低到4500万元,保证大部分期货公司能够参与。经过我们结合全国期货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再次测算,目前全国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的约有90余家,且随着近年期货公司实力的增强,比较容易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因此大部分期货公司是能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
二是建议调整《试行办法》有关设置独立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与有关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的规定。对此,我们研究后认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形态不同于期货经纪业务,从新业务的统一规范管理的角度,有必要要求期货公司设置独立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要求岗位独立,职责分离主要是防止咨询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随意兼职等不规范行为,但是对有其他业务部门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为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支持、配合等情形,《试行办法》并不禁止,但其他业务人员不能完全替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
三是建议删除或者调整《试行办法》第19条要求期货公司在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就市场行情的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的表述,意见认为该规定限制过严,业务活动中可能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且容易产生纠纷。
我们研究后采纳了此意见,将规定调整为“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旨在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就未来期货价格或者现货价格向客户提供类似“绝对”、“100%”的确定性判断,防止误导投资者。
四是建议在《试行办法》第34条有关期货信息传播的规定中,增加“不得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我们研究认为该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很有必要,因此采纳了该意见。
最后,我们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试行办法》部分条款。 (中新网证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