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8日公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方案新增两个退市条件,明确表示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恢复上市,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设立“退市整理板”,并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该意见稿将于12月28日完成意见征集并上报证监会批准。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监管部门筹划多时的创业板退市新政即将落地。
现行创业板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两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连续120个交易日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 36个月内 新增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连续20个交易日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