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高雄市某社团林姓理事长载朋友女儿回家,趁对方酒醉性侵,邻居从门缝发现报警,员警到场前,他已帮被害女子穿好长裤,辩称不小心摔倒在女子身上,但他忘了把女子内裤给穿上,法官因此认定他辩词不足采信,判刑3年4个月。
判决指出,林姓理事长与被害女子的父亲熟识,2010年4月中旬,林姓男子与朋友在办公室饮酒聚会,被害女子开车载父亲赴约后,留下来一起喝酒聊天,因不胜酒力醉倒,父亲托王姓友人送她回家,林姓男子表示愿护送一程。
3人搭计程车抵达后,王、林两人搀扶被害女子到她家一楼藤椅上,王先搭车离去,林姓男子关上一楼铁门,趁女子意识不清无法抗拒之际,将她挪到地板,隔衣抚摸胸部,再脱下内裤意图性侵。邻居从门缝发现,拍门大喊“你怎么把她裤子脱掉,赶快开门!”林姓男子只好罢手。
邻居随即报警,警方到场时,被害女子仍未清醒,但林已替她穿好长裤,内裤来不及穿上,被员警在椅子上寻获。
林姓理事长辩称,对方喝得很醉,他扶对方时滑倒,摔倒时刚好趴在她身上,要撑手爬起时,无意间碰触到胸部,没有性骚扰,更未侵害。高雄地院法官因被害女子及邻居指证历历,且有查扣的内裤为证,认定林姓男子强暴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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