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3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新北市一车商子弟宋志宏,3年前在家中吸毒大搞性爱“三P”,将黄姓酒店小姐性虐待致死;一审宋志宏被依杀人罪判无期徒刑,二审高等法院审结改判,合议庭认定宋志宏长期性虐待黄姓女子,但并无杀人犯意,且在黄姓女子重伤昏迷后报案送医,改依伤害致死等罪论处,判宋志宏应执行15年6月徒刑。
据报道,对于高院的判决,莅庭公诉的高检署检察官姜贵昌说,等收到判决书,详阅法院改判理由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36岁的宋志宏,父亲是树林知名车商家境富裕;宋志宏挥霍成性,染上毒瘾。2008年,宋志宏先与偷渡来台的陈姓女子同居,后又遇到有吸毒习惯的黄姓酒店小姐,同年10月3人同居;宋志宏视陈、黄两女是“性玩物”,经常要求两女和他进行吸毒性派对,若有不从,动辄拳打脚踢,还剪去黄姓女子的一头长发。
宋志宏为求刺激,将黄姓女子衣服脱光,捆绑在椅子上,淋湿身体后,再用铁片、钢筷通电,或用电击棒,连续电击黄姓女子身体各部位,以听取黄姓女子的惨叫为乐;宋志宏还拿水管抽打、香烟烧烫黄姓女子,还拉黄姓女子去撞墙、拿安全帽重击头部等,令黄姓女子全身伤痕累累。
宋志宏为掩饰犯行,逼黄姓女子写下“所受伤势及未来若发生死亡结果,均与宋志宏无关”的遗书。同年11月24日上午,黄姓女子被打到头部皮下及硬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休克,兼有安非他命中毒性休克且脱肛;宋志宏见事态严重,将黄姓女子送医仍告不治。
二审合议庭认为,杀人罪与伤害致死罪的区别,在下手加害时有无死亡的预见;因无积极证据认定宋志宏有置黄姓女子于死地的动机,基于罪证有疑,改依伤害致死罪最重法定刑度论处,判处15年徒刑,毒品部分判一年,合并应执行15年半。
另宋志宏的母亲宋黄美玲,在命案发生后,指示宋志宏的另名同居女友陈姓女子湮灭证据,被依灭证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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