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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意代表高志鹏涉贪案 无罪改判为7年6个月

2013年06月12日 09: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12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立委”高志鹏被控在公有财产局市场承租价购案中游说,并因此收到政治献金,台中高分院11日更一审,依贪污罪判刑7年6月;法官说,高是“立委”,对公产局具“实质影响力”,游说若有期约或收受对价,就构成贪污。

  此案一审判高志鹏5年6月,他上诉改判无罪。检方上诉,“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改判更重的7年6月。还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2006年间,东丰阁公司向公有财产局申请续租台中市一处公有非公用市场用地,公产局不同意,该公司合伙人陈朝雄等人,请高志鹏的立法会助理姚升志,托高志鹏向公产局游说。

  姚向高志鹏转达此事,指事成后对方会以政治献金当报酬。来年1月底,高志鹏向当时公产局副局长苏维成游说,公产局函覆同意续租土地给东丰阁。

  东丰阁人员亲手交200万元(新台币,下同)贿款给姚升志,姚先拿其中100万元偿还自己债务。

  同年5月高志鹏因参加民进党不分区“立委”党内初选,急需现金,姚升志以“南投阿德”政治献金的名义,将50万元贿款交给1名不知情助理,登载在高志鹏的收赠捐款帐簿,事后姚虽告知高志鹏此事,但剩下的50万元,姚又留作己用。

  高志鹏被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4年,追缴不法所得50万;姚升志判刑1年8月,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追缴不法所得150万元。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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