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修“广电法” 删除“反共复国”字眼
2008年09月26日 12:44 来源:环球时报 发表评论
台湾《联合晚报》25日报道,马英九当局上台后,两岸关系和缓,在“广电法”中长达33年之久的“反共复国”字眼,也将正式走入历史。
报道说,台湾“无线广播电视法”自1976年颁布实施以来,即未曾进行大幅度翻修,在1993年与1999年,“有线广播电视法”与“卫星广播电视法”相继“立法”后,相较下“无线广播电视法”显得无法与时俱进,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将着手翻修。
其中“无线广播电视法”第21条有关节目管理范畴,将做大幅度删修。原条文对广播、电视节目有六大项限制,分别为“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违背反共复国国策或政府法令”与“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伤害儿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散布谣言、邪说或淆乱视听”。台“新闻局”一位转任NCC的资深官员说,其中“违背反共复国国策”部分,印象中自颁布实施来,“新闻局”从未引用做处罚电视台的依据。
报道称,NCC考虑时代变迁,将删除原条文中“反共复国”字样。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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