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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总局发出通知查处各地假冒台湾水果行为

2006年10月19日 14:09

    资料图:十月十三日,在上海举行的二○○六中国国际果蔬博览会上,来自宝岛台湾的水果受到市民的青睐。 中新社发 汤彦俊 摄



 

    资料图:10月1日,北京新发地农贸市场一水果商正忙于售卖各式台湾水果。节前,60吨台湾水果从台湾农产品广东集散中心运抵北京,提供市民节日选购。 中新社发 张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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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九日电(记者 刘长忠)针对中国台湾水果进入大陆市场销售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现象,中国工商总局今天上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

  据介绍,假冒台湾水果主要表现:一是台湾果农来到大陆承包果园,租赁土地,开垦荒地,用带来的台湾水果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以台湾水果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

  二是福建、广东、海南等地的一些果农引进台湾水果的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由于水果的品质、形状、色泽与台湾水果相似,以台湾水果的名义进入市场销售;

  三是沿海省区一些水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将本地生产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称,这些现象,既影响了台湾水果的品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为了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规范水果市场的交易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明确水果经营者不得将经营的台湾品种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应以“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予以区别,并注明其产地。

  据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水果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国家工商总局强调,各地要督促相关经营者建立专门的台湾水果经营台帐,检查其进货渠道和进货凭证,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编辑:秦欣】
  相关专题:两岸农业合作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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