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7日电 台北胡姓女子4年前透过房屋中介出售房屋,因未告知该屋曾发生凶杀案,台“最高法院”认为胡女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准予解约,应返还买主价金170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虽然胡女辩称房子是她向另名张姓女子所购,并不知道曾经发生凶案,但判决认为依房屋交易观念,屋内是否发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是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若购买者知道是凶宅,会心生恐惧而无购买意愿,并影响房子的交易价值,应属重大瑕疵,且凶案发生仅6年余,不能认为发生时间久远,纵使该屋曾数度易主,胡女仍应依约及依法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败诉的胡女是04年5月经由中介公司中介与陈女订约,将位于中坜的1户房屋售予陈女,房屋价款为180万元,陈女付清价款搬入居住后,始知该房屋于1998年2月曾发生凶杀案,原屋主韩秀美伙同男友,将熟睡中的丈夫砍杀10余刀死亡。
陈女不甘耗费积蓄,买到的房子竟是凶宅,认为胡女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要求解约返还价金180万元及购屋时的花费68000余元。
但胡姓女子表示,房子是向张女所购,她本人曾在该屋居住年余,未曾发生异状,况其不知曾发生凶案,其前手张女在出售房屋给她时,曾书立未曾发生“非自然身故”说明,不该由其负瑕疵担保责任。不过,判决认为,纵张女有出具前项说明,但只能作为胡女是否得对张女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胡女既将房子售予陈女,即对陈女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判决胡女应退还房屋价金,因之前胡女已给付10万元慰问金,应该扣除,再给付陈女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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