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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攀升的「底线」

文.侯志川

  贪污、受贿到什么程度该判死刑,1997年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和第386条规定为: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看来光是贪、受「10万元以上」,例如20万、30万,还可以不掉脑袋;判处死刑还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但什么叫「特别严重」?可惜语焉不详。估计法院内部应该有个全国统一规定。鄙人好奇心强,凡事都要刨根究底,很想了解「死刑临界线」或曰「底线价码」到底是多少万元,却又惟恐是什么「国家机密」,因而几次遇见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口将动而嗫嚅」,想问又不敢问。

  于是我转而留心历年来报刊公布的案例,从中推断出大致的「价码」。

  记得在「文革」前和「文革」中,贪污一万元即为杀头之罪。当时全国人民的工资很低,月收入不过几十元。相应地物价也低,一角钱就可以在饭馆吃一大碗面条(但不能随便吃,要凭粮票)。当时的「一万元」对普通老百姓无疑是笔巨款。我在乡下当知青的时候,听说有人为了调回城,送了「有关人员」一块价值百余元的上海牌手表,就觉得很了不起。现在看来简直不足挂齿,连「立案」的资格都没有。由于当时行贿受贿涉及的金钱数量不大,以至于1979年7月第一次制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对于受贿罪的惩罚,最严重也不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没有死刑,连死缓和无期徒刑都没有。从那以后,经济越搞越活,接触钱财的机会越来越多,个人收入和物价也在不断上涨,「死刑价码」便开始一路攀升。八十年代初已经突破了「万元大关」,但还不到五万元。1982年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被判死刑,「只不过」贪、贿了四万四千元。此后,「价码」上升得更快。1994年8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善有因受贿51万元,得到的不是死刑,而是死缓,保住了一条小命。这个时候的「底线」大约已经升到了100万元;1996年河南省巩义市建设银行行长王永平因贪贿107万元、1997年安徽省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邦福因受贿112万元分别被判处死刑。但这个「价码」也只稳定了三四年,到最近又有了重大飞跃:去年11月3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钦州市委书记俞芳林无期徒刑,因其受贿214万元,且认罪态度不好,也无立功表现;1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死缓,因其贪污400万元。

  眼看着上述「死刑底线」不断变化,我有一些想不大通的问题请教专家。

  判处贪污、受贿罪犯的死刑,当然要考虑到国民的平均收入、物价高低,以及全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七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国民的平均收入和物价上涨了20倍左右,但贪、贿的死刑「底线」却从一万元飙升到了100万元,涨了一百倍。不知这种很不对称的上涨是否合情合理。这是一。

  其次,根据纪监部门和司法机关每年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造成的后果越来越恶劣可以判断,对罪犯们非「从重」不足以震慑,不足以遏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专家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腐败现象的高发阶段,其特点是大案要案多、窝案串案多、高干腐败多。根据有关资料,去年前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受贿案6200多件,比前年同期上升了30.6%。在腐败分子日益猖狂的进攻面前,我们却在不断地退让,调高「死刑底线」,实际上是「从轻」而不是「从重」。

  这样做似乎显得「宽宏大量」,只是不知道对广大人民「反腐败」的信心有无伤害?其他那些尚未逮住的罪犯一看,哈,贪了那么多都还可以保住脑袋,赶紧继续捞吧!

摘自《南方周末》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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