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2日消息: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出联合通知,声明将对中国水产品进行专项整治,以尽快消除药物残留对中国水产品的危害。2002年第7期《中国水产》杂志刊登文章,披露了一起鲜为人知的中国水产品氯霉素风波。
氯霉素最初是由委内瑞拉链丝菌(Streptomyces Venezuela)的培养液中提取制得,是一类广谱抗生素。因其分子中含有一个不游离的氯,故名氯霉素。
氯霉素对人的造血系统、消化系统具有严重的毒性反应,有可能引发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同时还会引起视神经炎、皮疹等不良反应。因此氯霉素只在对其他抗生素耐药或不得不使用的严重病例中选用。
中国农业部已将氯霉素从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中删除列为禁药。而欧盟的进口食品卫生标准规定“氯霉素含量标准为不得检出。”
阴云突现
新世纪的开始------2001年初------奥地利。
奥地利“绿色和平”组织正在紧急对本国商场内所有的水产品进行“毒物”检测。因为有消费者在食用当地“家乐福”超市出售的冻虾仁引起过敏反应。结果发现德国雷斯蒂克(RISTIC)公司生产的部分虾仁产品含有违禁物质------氯霉素。
2001年4月------德国
德国雷斯蒂克(RISTIC)公司。公司决策层正焦急地阅读来自奥地利“绿色和平”组织的通报,同时决定:立即撤下公司所有在市场上出售的所有冻虾仁产品,连夜查验所有来自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进口库存原料。
2001年5月------中国浙江舟山
RISTIC公司的查验专家证实,他们在德国的检测结果与到舟山检查结果基本一致,中国出口的冻虾仁中含有0.2-5ppb的氯霉素。
欧盟氯霉素的检测标准是:在进口动物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其“不得检出”的含义是氯霉素含量在1ppb以下,即含量在十亿分之一以下;德国部分州的特殊检测标准为0.2ppb。
2001年7月6日------中国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时接到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急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据来自中国驻慕尼黑领事馆的消息,舟山市出口欧盟的虾仁产品被检出含有氯霉素。
2001年8月23日
德新社披露:“德国和其它部分西欧国家市场发现产自中国舟山地区的大虾含有氯霉素成份。”
法新社、香港的某些报社转发了消息。
此时,“氯霉素”的阴云已经浓浓地笼罩在中国上空。
危机发生
2002年1月22日------中国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收到驻欧使团经商处的特级报告:
欧盟委员会拟讨论通过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产品的决议。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E司官员紧急约见我经商处官员,通报欧委会常设兽医委员会将于1月23日开会,讨论通过决议,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所有动物源性产品。据称,该决议主要依据两点:
一、自2001年7月份起,欧盟成员国不断在中国的冻虾出口产品中检出氯霉素残留,中方至今未很好地解决问题。
二、2001年11月份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来华考察残留监控的结果表明,中方几乎在所有方面都不能满足欧方要求。
2001年11月8日--22日欧盟考察团对我国辽宁大连、江苏南京、山东潍坊、浙江舟山和杭州等地的4个国家质检总局系统的检测实验室、1个兽药批发市场和1个兽药零售店、2个蜜蜂养殖场、2个外贸出口养鸡场、1个水产养殖场和1个出口水产品加工厂进行了实地考察。
欧方对中国的兽药管理体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兽药的分销、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检查。
欧盟考察团向我方提供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中国在兽药安全使用监督、兽药残留监控方面没有法律规定。
二、中国政府处管部门没有兑现其承诺。
三、残留监控计划执行不力。
四、质量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没有保证。
五、被考察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欧盟最终的结论是:“目前中国无法向欧盟充分保证向欧盟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不含有害兽药残留和其它有害物质”。
之后,欧盟仍不断查出我出口冻虾被污染的案例,累计已达55批,同时其他国家又相继查出我国福建省出口的鳗鱼、江苏省出口的淡水小龙虾也存在氯霉素或其他药物残留。
2002年1月31日------布鲁塞尔
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第2002/69/EC号欧盟委员会决议:
“自1月31日起禁止从中国进口供人类消费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源性产品,但肠衣及在海上捕捞、冷冻、最终包装并直接运抵共同体境内的渔业产品(甲壳类除外)不在禁止进口之列”。
欧盟发布了全面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禁令!氯霉素事件由此引发了!
禁运损失
自欧盟宣布对中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实行禁运后,在2002年1月30日前,从中国出口的兔肉、鸭肉和鱼虾已陆续运抵荷兰鹿特丹港口,至2002年3月7日,共到货物265个集装箱,6000多吨产品,价值约1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2亿元。按照欧盟有关法律,对检测不合格的中国货物实行就地销毁。
欧盟是我国第四大水产品出口市场,是我国远洋捕捞产品的两大主要出口市场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我国向欧盟出口的水产企业总数为95家,2002年每个企业因欧盟禁令所遭受的损失平均在300-500万美元之间,95家企业对欧盟水产品出口贸易金额合计6.23亿美元。由此可见,今年欧盟对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源性产品实行禁运,就意味着我国将在欧盟市场丢掉13万吨的市场份额和造成6亿多美元的经济损失。且受损失最大的是我们水产的龙头骨干企业,这对于我国水产品出口无异于伤筋动骨的伤害。
我国对欧盟水产品出口贸易涉及近5万人,涉及养殖渔(农)户10万人以上。这次欧盟禁令对于我国重点渔业地区的冲击尤为剧烈,给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渔区稳定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
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欧盟的禁令,美国、日本等国已高度关注我国出口水产品的质量,2002年1月,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也做出反应,对我国虾产品发出预警通报,并于近日再次发文强调禁止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氯霉素、磺胺类等11种药物;2002年5月24日,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农林部通过紧急法案,对中国进口的所有小龙虾和虾类产品进行氯霉素检测;接着,美国佛罗里达州检出中国虾类含氯霉素并有可能效仿路易斯安娜州的做法;2002年3月,日本厚生省宣布对我国动物产品实施严格检查,并公布了11种药物的残留限量。
此次事件,还将对所有中国产品的形象造成极坏影响,氯霉素问题将影响所有食品采购商的购买决定,法国和德国已将中国的水产品和其它冷冻食品从超市货架上取走,欧洲的采购者和客户对中国产品的需求将会被印度、泰国、韩国、马来西亚等其它国家的产品所替代。我们是否将失去欧洲水产品市场?甚至更多?
紧急应对
2001年7月------中国北京中南海
“氯霉素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吴仪在第一时间分别就此事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责成外交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立即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外交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浙江省各级地方政府等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分工合作,多次召开联合会议,组织调查,采取紧急措施应对此事。
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紧急飞往欧盟总部。
2001年7月------中国浙江
浙江省委、省政府以省政府名义对水产品出口企业立即实施强制性管理:实施标识管理,检验一批,封存一批;省欧盟注册企业的出口产品凡是被检验出有氯霉素(或金属异物),企业被无限期吊销卫生许可证、出口证、注册号以及暂停报检,企业限期整改、产品合格后才予以放行;对加工出口企业实行派驻厂监管员;对加工出口产品实施全过程HACCP管理,同时要求企业按要求注明产地、原料所产海域等等;全面推行渔业行业标准化;组建浙江省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为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供保障。
中国北京------农业部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管理法规,使我国兽药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农业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兽药使用监督和兽药残留监控”、“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等多项整改措施,同时为全面加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先后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
一、组织专家修订《水产养殖禁用药物名单》。
二、针对国际水产品质量要求组织专家修订水产品质量标准。
三、启动了水产养殖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
四、启动了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行动计划。
五、成立了应对专家工作组,密切注视和研究有关水产品进出口问题。
六、要求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
七.强化了对渔用饲料和添加剂的质量管理。
八.制定了氯霉素残留整治计划,并将全面展开。
2001年10月------中国北京中国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0月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向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通报:“已查出污染源。浙江出口的虾是海捕虾,本身不含有氯霉素,出口欧盟冻虾中含有氯霉素是由于个别剥虾工人为消除手掌发痒搽氯霉素后未能彻底洗手所致。”
并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专门就氯霉素问题先后下发了两个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1]510号、国质检食函[2001]578号),禁止在出口水产品的饲料、养殖(包括环境、器械等的消毒)、加工、保鲜、包装和运输等生产环节使用氯霉素,并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氯霉素残留检验。一经发现残留阳性的货物,禁止其出口,并暂停相关企业的出口,限期整改,对如期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出口注册资格,禁止其产品出口。
中国北京------外经贸部
为早日解除欧方禁令,恢复我动物产品对欧出口,外经贸部门积极寻求与欧方开展磋商与合作。同时指出欧方全面否定中方在解决冻虾残留问题和执行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方面所作的努力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不公正的,欧方全面禁止进口中国所有动物产品的决议将对中欧经贸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2002年3月5日------布鲁塞尔
我驻欧共体使团关呈远大使会见了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总司长科尔曼先生,就欧盟禁止进口我动物源性产品一事再次向欧方进行严正交涉,并向欧方通报了中方在改进残留监控工作方面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留监控问题,同时就如何解除欧方禁令提出了三项建议:
一、尽快成立由双方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商谈解决双方面临的具体问题,建议3月下旬召开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磋商机制。
二、分阶段、分商品、分区域逐步解除欧盟禁令。
三、尽快恢复我三类动物产品对欧出口,即中水公司在大西洋捕捞的甲壳类产品、明胶产品和来进料加工的鱼片,因为上述三类产品不存在欧盟所称的污染问题。
2002年3月25日-26日------比利时
“中国--欧盟关于动物源性食品贸易专家工作组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比利时举行。
中方会谈人员10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安全局局长秦贞奎,食品安全局食品兽医处处长李春风,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贸司的刘福学副处长,欧洲司的朱剑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食品检验研究中心的邱月明博士,农业部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徐志新,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的王玉堂主任,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驻西班牙办事处的武文经理及中国驻欧盟使馆商务处的寒逸和万怡挺。其中前7人为中方专家工作组成员。
欧盟委员会参加会谈有的8人: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1位处长和一位资料收集员,饲料专家1人,SPS专家1人,SPS药物残留专家1人,食品与兽医专家1人,贸易总司中国事务处1人和欧盟驻华大使馆参赞。其中前7人为专家工作组成员。
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寻求建立中欧贸易专家工作组,共同建立不定期磋商和互访机制,以便及时交换信息,并商定专家工作组的成立宗旨,目的及工作内容。
二、建立贸易主管官员的互访机制,进行实地考察和商定解决实际贸易问题。
三、对欧盟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欧盟一事进行谈判。
四、对于目前滞压在欧盟的不合格产品的退货一事进行谈判。
五、寻求欧盟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援助。
另外,双方还研究决定于2002年6月在中国召开第二次联合专家工作组会议,就有关事宜进行再次磋商。
在此次谈判过程中,双方具体商谈了来进料加工的鱼片,远洋捕捞就地销售的甲壳类、明胶、蜂产品、鸡肉、肠衣、兔肉等产品的恢复出口问题,谈判进行的很艰难。
由于欧方对中方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质量监控能力有所怀疑,由此提出产于中国境内及经过在中国境内加工的出口产品解禁很难,而且近期内不可能,甚至包括远洋捕捞的甲壳类。但因鱼片和明胶问题与欧盟的企业关系较大,再加上两国民间组织和中国大使所做的工作,欧方同意将这两个产品提交2002年4月22-25日的例会上讨论。
2002年6月12日-13日------中国北京
中国与欧盟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贸易联合专家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欧方通报了第一次谈判后欧方关于部分产品解禁的表决情况。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6月10日发布的解禁令,自6月14日起生效。本次共解禁了中国对欧出口的三类产品,其中含来进料加工的鱼片,但只解禁了鳕鱼、真鳕、红鱼加工的鱼片,用其它原料加工的鱼片并不在解禁之列;对于已解禁的产品要按20%的比例抽检;远洋甲壳类的解禁要经过再次风险评估。
二、中方向欧方通报了整改情况,就有关法规建设和修订,畜禽水产品的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出口企业内检体系的建设,禁用药物名录的修订,关闭畜用氯霉素生产线等15项整改措施进行了通报。
三、双方就中方向欧方派专家学习一事进行了交谈。
四、中方提出邀请,请欧方的法规专家来华,具体体验中方行政法规的有效性。
五、双方就中方提供的《2001年药物残留监控情况和2002年药物残留监控计划》交换了意见。
六、中方向欧方提交了五类要求解禁的水产品清单:其它来进料加工的鱼片、远洋甲壳类、鱼糜及其加工制品、鱿鱼及其加工制品、小龙虾(克氏螯虾)。欧方说明将在下次例会上讨论,但对小龙虾、鱼糜制品、远洋甲壳类的解禁还要进行风险评估。
此次部分产品的解禁,标志着双方工作组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启动了双边贸易的解禁程序,今后还会在此基础上继续解除其它产品的禁令,但必须是未检出问题的产品。
深刻反思
我们注意到冻虾仁中氯霉素含量超标除前面提到的原因之外,也不排除一些出口加工企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收购非注册厂的半成品进行加工的可能性。
我们注意到,从养虾场到捕虾船,从剥虾女工到经营老板的被调查人员中,几乎没有一人知道“氯霉素的危害”。
从有关调查资料,我们还注意到,一些相关企业反映,自欧盟做出决议以来,企业未能及时知道禁令的详细内容,企业得知的有关决议内容大多来源于境外新闻媒体及网站。
我们还注意到,我国是有着严格的出口产品检验程序,那么,这么多的不合格产品又是如何通过检验出口到国外的?更有甚者,退货再出,已被欧盟因氯霉素超标而退回的虾仁又为何还能再次出口欧洲,致使事态扩大,影响恶劣?
我们还应自问,为什么欧方始终对中方的认证认可持怀疑态度。
我们还注意到我们的邻国越南也发生过类似灾难,虽然他们的灾难目前也未彻底消除,但越南政府在国内及德国分别举办了新闻发布会,使问题尽量公开、透明,以取得各方信任,强调并推进他们为根除水产品工业的违规行为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并特别规定了在水产品工业中使用氯霉素是违法行为,任何被确认使用了氯霉素的个人将被判监禁。
此次事件也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入世”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享受平等贸易待遇和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更严峻的挑战。1980年生效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也称“标准守则”,规定了各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准则,以及后来的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水产品同样受到TBT、SPS协定各条款的约束。我国水产品的大量出口,参与了国外市场和国外水产品的竞争,市场的竞争即是质量的竞争,随着以关税为壁垒的贸易壁垒的减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认证等技术壁垒已成为多边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壁垒。尽管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都以倡导自由贸易为宗旨,并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但是WTO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始终以其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为准绳采取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相交替的政策,以对国内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从当今水产品国际贸易的特点看,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最主要的贸易壁垒,现代的质量观关注的是对人类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食用安全性,不仅仅是否鲜活、是否缺斤短两,而是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因乱用药物而造成的药物残留、因不洁操作而造成的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应有的认识。当今国际上对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检疫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日益强化,那么,我们的企业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是抱侥幸心理,得过且过,最终被市场淘汰,还是遵守“游戏规则”,练得自身过硬本领,最终独领风骚。
我们仍在关注,目前,“氯霉素事件”还没有彻底解决,除浙江省外,江苏省出口欧盟的淡水小龙虾、福建省出口欧洲的鳗鱼制品中又相继被查出氯霉素含量超标。应该说,“氯霉素风波”不是偶然的,是我们的生产者长期以来质量意识淡薄所致,虽然,作为出口贸易,也有政治和技术壁垒的因素。但是,为了对国内外的广大消费者负责,为了确保渔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的生产者、加工企业、质检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是不是到了应该痛下决心,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已经彻底解决了人民群众“吃鱼难”的问题,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吃“放心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