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2日消息: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受贿案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人段晓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6月、7月间,被告人段晓兴及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行长汤伯平、华夏银行紫竹桥支行副行长高杰、北京市粮食局副局长贾明振、北京市油脂公司总经理田成欣,接受北京万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蔡燕军(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奇然大酒店的宴请,其间蔡燕军提出欲向华夏银行贷款,段晓兴当即表示像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才能贷款。为蔡燕军贷款出谋划策。
1998年12月,被告人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蔡燕军以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的请托,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即同意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为此,被告人段晓兴于1999年2月、4月,先后2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万余元)。
案发后,尚有贷款人民币1.444亿元没有收回。被告人段晓兴所获赃款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晓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蔡燕军等人牟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中华工商时报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段晓兴的二审律师、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文昌,据他透露,二审法院可能会根据一审的卷宗,进行书面审理。田文昌律师还对本案审理当中的一些程序提出了质疑。(刘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