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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作出规定

2002年09月09日 22:40

  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电(魏希)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今天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备忘录中,证监会进一步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申报会计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备忘录指出,“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据悉,十四号备忘录就独立董事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稳健、是否已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表意见;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同时,备忘录明确提出申报会计师应做到几个“重点关注”,包括: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关注发行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稳健性和公允性、关注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关注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非经常性损益计算是否准确等。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证监会近日连续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加强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新股的审核,提高了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编辑: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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