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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定居居留或停留之规定

2002年09月11日 11:27

  中新网香港9月11日消息:台北讯,台湾当局“内政部”今天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放宽多项大陆配偶在台定居、居留、停留的措施,新规定均从本月13日开始实施。

  其中,在定居与居留方面,当局要求,祖国大陆地区民众在台湾地区居留满2年后,要办理定居设户籍,可直接向当局“入出境管理局”或该局“服务处”等申请,并可免附“警察纪录证明”。而原规定须向居住地的“警察局”申请,再核转“境管局”办理。

  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原规定2年内只可出境60日,现放宽为120日。返乡逾120日者,3个月内再次申请居留,可免附“警察纪录证明”及“健康检查表”。

  大陆配偶其台湾配偶死亡,须照顾原配偶年逾65岁以上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曾申请定居或居留排序超过1年且“合法”在台停留2年以上者,可以申请“项目居留”。大陆配偶获核配居留数额后,原规定最慢须在4年内来台居留,现改为申请人原婚姻关系如尚存在,可随时赴台居留,无时间限制。

  在停留方面,由岛内当局指定医院开具诊断书证明已怀孕者,可申请变更停留事由为“团聚”,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即自入境翌日起停留6个月,可再延期6个月;若生产子女,可再延长每次6个月,总计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之翌日起3年,出境后可再申请赴台团聚、居留。

  另外,对经常有入出台湾需要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当局确认“必要”后,可获发1年至3年逐次加签旅行证。持有逐次旅行证者,每次停留期间仍分别为3个月、6个月或1年不等的停留期间。

  此外,当局也规定,有在台卖春行为者,最长可管制7年不予许可赴台。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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