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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法轮功"分子破坏有线电视网案定性准确

2002年09月20日 16:18

  中新社长春九月二十日电(记者潘旭临 吴兆龙)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贾国发在此间表示,对长春“三0五”法轮功分子集体破坏有线电视网、插播宣传“法轮功”内容光碟一案的起诉书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定性准确,符合相关法律。

  旁听了日前“三0五”庭审全部过程的贾国发认为,今年三月五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原市发生“法轮功”痴迷分子破坏有线电视网,非法插播宣传“法轮功”内容光碟案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指控的两项罪名,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由于此案既涉及到破坏公共设施,又涉及到“法轮功”痴迷分子对邪教的传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三百条一款,构成破坏广播设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十五名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的行为,符合中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

  在谈及十五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构成的条件时,律师出身的贾副教授认为有四个方面因素:

  一、他们都具有共同刑事犯罪的能力;

  二、他们分别实施了国家规定的破坏广播设施以及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实施危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三、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具有明知和故意的倾向,明知后果却一意孤行;

  四、作为行为的个人,他们都危害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公共设施管理秩序。

  贾国发称,中国《刑事诉讼法》追求的是公正,在庭审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公正性。其表现为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上述权利。比如,法庭陈述的权利、法庭质证权和提取调取新证人证据的权利,在对被告人具体实施这些权利当中,有的自愿放弃陈述,有的自愿放弃了证据的举证权,但在庭审中,都具体保护了他们的权利。

  贾国发特别提出,在辩护权方面,法院根据案情的特点,在一些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同时也尊重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完)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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