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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修改两岸条例 为十年来最大翻修

2002年09月25日 15:24

  中新网9月25日电台湾的“行政院”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改草案,为十年来最大幅度的修改。按照程序,《条例》经过台“立法院”通过后,即可成为法令。

  台“行政院长”游锡堃称,修法的主要精神在于符合民众需求,建构两岸在社会、文教及经贸各项交流的新秩序,完成立法后,将有助于提升两岸交流品质,促进两岸关系良性互动。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改草案,增加二十九条、修改二十六条,删除一条,共增修删五十六条;规范架构则从当初的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转为“原则许可,例外禁止”;修改范围包括两岸协商、人员往来、两岸通航、经贸交流以及文教交流。

  在备受关注的两岸协商部分,有三项较大修改,包括一、增加公益性质的法人团体为辅助协商;二、增订监督机制,以期有效使用民间团体的协助,并确保公权力及公共利益不被侵蚀;三、增订两岸协议处理规定,以厘清行政、立法部门的权责,并落实立法监督的作用。

  据称,虽然修改草案增加公益性质的法人团体辅助协商,但海基会的地位不受影响,不过也不排除在海基会以外,未来可能出现其它的民间团体(须符合一半以上经费由当局捐助的条件)参与协商。

  在人员往来方面,修改条文中将身份与居停留制度作区隔,居留的权利不以身份的取得为前提,大幅增加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停留的可能性及弹性。

  此外,考量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减让承诺,草案中增加大陆商务人员赴台停留、短长期居留的制度,以使大陆人士在不影响安全及冲击就业下,得以较有弹性及符合实际需求赴台居、停留,以从事正常的商务活动。

  至于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也由以往的“许可制”改为“申报制”;但是一般公务员或是情报机关未具公务员身份的人民,仍应有许可机制予以规范,如果未经审查许可擅赴大陆地区,将予以加重处罚。

  另一方面,对于台湾地区人民到大陆地区任职,草案中明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除了两岸条例或其它法律另有禁止或须许可的规定外,可以担任大陆地区的职务或为成员;但是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其它具政治性机构、团体的职务或为成员,则在绝对禁止范围。


 
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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