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七日电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交通部原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原会长郑光迪受贿案今天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郑光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他人请求,利用职务便利,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其后,郑光迪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和一九九六年一月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九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光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郑光迪能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