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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风景门票价不同 四川大学学生状告峨眉山景区

2002年10月13日 10:12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成都日报报道,“峨眉山风景名胜区针对本、外地不同游客,实行两种不同的游览点门票价格”,为此该名胜区管委会被四川大学法学院8名大学生推上法庭。11日,该案在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风景区门票价格地域歧视案件,引起众多风景名胜区的关注。

  今年4月13日,川大学生张家祥、巫卓晨等一行8人结伴去峨眉山游玩。购票时,他们发现,风景区全价门票为80元/人,同时,对学生实行优惠票价:40元/人。让他们惊讶的是,他们还见到了另一个门票价格:本地的学生,凭学生证,竟可以10元/人的价格购得门票。该票样式为:票面铅印价格为50元,却以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出10元。学生们认为,同样的风景,不同地域的游客却价格不一样,这是对外地游客的歧视,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7月2日,他们以风景区管委会对游客实行地域性歧视待遇为由,将其推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终止地域歧视行为。

  11日,原、被告双方围绕制定并收取门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权”展开激烈交锋。

  被告提出三点理由,称自己不存在“行为违法”。一、管委会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门票价格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省物价局审批;二、在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对学生实行优惠票价的情况下,依然给学生半价优惠,这是对所有游览峨眉山的学生的关怀和厚爱,不存在侵犯“平等权”;三、对本地学生及居民收取10元的优惠价格是按乐山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的,未侵犯原告任何权益。

  原告则认为,该管委会根据地域不同而出售不同价格门票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虽是按乐山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制定的,但对外地游客高收费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质。这既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挑战,也违反《四川省游览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仅影响游客游兴,还影响旅游业的发展。据悉,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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