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日电(记者 齐彬)“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财产权将上升为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知名法学专家徐显明教授今天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今年四十五岁的徐显明出身山东农村,当过生产队长,留过洋。由于其在法学,特别是人权研究领域的杰出成就,被海外舆论称为“中国最著名的人权专家”。
徐显明认为,虽然现行《宪法》总纲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并无财产权的地位,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公民的财产权仅是民事权而非基本人权。
他进一步分析说,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最为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因此,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个体来说谈不上真正的自由;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缺乏长期动力。
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鼓励人们追逐财产和利益,等于开挖了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但目前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公民信用观念的养成。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收入就是财产,徐显明认为,对收入的保护,也就是对财产的保护。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理解成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公民财产权应得到保护的原则。
所谓非劳动性收入,在徐显明看来,包括财产增值带来的收入、进入资本市场带来的收入、通过智力行为由证券金融等要素而带来的收入以及通过获赠、继承、受奖等收入。特别是通过知识而获得的收入,因为知识就是资本,知识就是财富。这些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徐显明还表示,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预示着中国的财产制度和财产权利制度将要发生变化。把资本纳入,就是允许资本和劳动力自由结合,其实质也是保护财产权的一个方式。一个社会如果把资本流动限制起来,不允许和劳动力自由结合,就不能使资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徐显明认为,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从保护方式和保护性质来说,这与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完全不同。比如,宪法的规范对公共权力有一种防范性质,财产权排斥的第一个对象就是公共权力,以往的随便充公、罚没,也就是百姓所说的“三乱”,就构成了严重违宪。而民事权利则没有那么严格。
徐显明认为,十六大的精神将成为今后修宪工作的根本指针。人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修宪,使公民的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如此,中国公民将享有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获得长久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