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2日电 一名全日制寄宿学校的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但学校又无过错,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据信息日报的报道,日前,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校园意外伤害纠纷案,根据“无过错公平原则”来解决问题。
意外受伤:家长学校对簿公堂
今年15岁的小涛原是全日制寄宿学校南昌少春中学高一(2)班的寄宿生。一天下午,小涛利用课间活动的时间打篮球,结果不慎摔倒,造成右径腓骨骨折。
小涛的父母认为,少春中学疏于管理,应该负有责任。于是一方面向学校打报告要求休学一年,一方面要求学校支付小涛的医疗费并退回学费和择校费。但少春中学认为小涛的伤是他自己在打篮球时上篮造成的,并没有和其他同学发生碰撞,学校也及时派人将小涛送到医院医治。在整个过程中学校都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于是,双方争执不下,小涛的父母终于将少春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四万余元。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无过错公平责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运动中遭受意外损伤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但体育运动依然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项增强人民体质的事业,而且对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学生尤为重要。所以不能因为人们执意从事可能带来损伤的体育运动而认定为主观过错。本案原告小涛年满14周岁,完全可以参加篮球运动,而对于发生在极短时间内的运球、投篮等连续性动作中的损伤,小涛不可能预见到,一般人也不能预见,所以小涛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不负有过错责任。
篮球运动是自由的集体运动,学校所应该做的是教导而不是监护,是提供符合标准的运动场所,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少春中学提供的运动场地有瑕疵而导致小涛受伤,所以少春中学对小涛的损伤亦不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小涛的损伤无过错,所以本案适用民法中的无过错公平原则,小涛因损伤产生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遂判决南昌少春中学赔偿小涛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