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3日电 不久前被热炒的私人可购买苏州古建筑的政策已被紧急叫停,原因是它与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抵触。
今天的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中有多个条款鼓励非政府资金维修、置换、购买、资助苏州古建筑。据苏州市有关部门介绍,所谓“非政府资金”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甚至境外资本。
然而,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可转让抵押和买卖。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苏州古建筑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小法服从大法的法理原则,《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中有关买卖古建筑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无效。
据了解,苏州公布非政府资金可以买卖古建筑的政策后,已有本地的民营企业家和外商前来商谈,表达他们的购买兴趣。但由于《苏州保护古建筑条例》的实施日期是明年1月1日,因此,到目前为止,实际上还没有成交一起古建筑买卖。
苏州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遗存十分丰富。苏州市文管办副主任潘国英告诉记者,苏州全城(不含所辖的5个县级市)有240余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200多处控制保护建筑。这200多处控制保护建筑是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买卖古建筑主要就是针对这一部分。她介绍说,苏州每年投入的文物保护资金大约为300万400万元,但由于古建筑太多,周边环境的治理任务太重,资金缺口还相当大。苏州出台非政府资金买卖和保护古建筑的法规,原想探索利用民间资本多途径保护古建筑。新出台的国家文物保护法禁止不可移动文物的买卖。我们将遵守国家法律,修改《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同时继续探索新的保护办法。(郁进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