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网12月7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从今日起,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将向公众开放: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在诉讼过程中到法院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同时,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也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6日出台《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有关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出规定。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查阅案卷的时间、范围和手续。
据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同时,“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但是,自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实施以来,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就此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有利于保障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树立法院开放公正形象。”该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卷的诉讼代理人,应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与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法院要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在场。
司法解释对申请阅卷者的身份审查的规定,不是想像中的“森严壁垒”,只需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当然,还要认真填写一份阅卷单。
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正卷”。在诉讼过程中,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为什么不允许查阅副卷?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解释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代理人查阅。”该庭同时提出“应当改革现在副卷内容,将可以查阅的材料归在正卷中。”
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规定,对查阅案件材料时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强调:“当事人查阅案卷,也参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