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通知指出,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通知一并下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央国家机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一是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二是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三是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四是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实施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组织实施。财政部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纳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的采购。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实施方案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是: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编制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清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具体组织采购,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支付。
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扩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范围。2003年所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安排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2004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的所有二级预算单位及各单位用其它配套资金安排采购的项目,2005年全面实行。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每年公布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实施方案要求,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监察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审计署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部门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这项改革。集中采购单位要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逐步使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