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凯迪拉克轿车停在小区路边被撞,修了好几万元。车主认为,车撞坏了,贬值了,为此索赔8.5万余元“贬值费”。昨天,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后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车主最终没拿到“贬值费”。
张女士和包女士同住温州市区新世纪花园。2009年9月6日下午,包女士倒车不小心撞上停在小区路边的凯迪拉克轿车。交警部门认定,包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凯迪拉克”车主张女士修车花了50125元。但她认为,车子被撞,虽经修理但只恢复了使用功能,拿到市场上出售,价格明显降低,贬值是显而易见的。
随后,张女士将包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费50125元、轿车贬值损失85225元、租车费32000元。其中,“贬值费”8.5万余元是其受损车辆在市场上的实际损失价。
2009年9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温州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维修费50125元,车辆贬值22020元。
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法律对受害方是以补偿作为赔偿的原则,车辆受损后,应尽量通过修理来弥补,原则上不应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因此,张女士要求对方赔偿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花费车辆维修费50125元。包女士之前已赔偿4万元。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张女士8125元;包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通费2600元及维修费利息损失。(潘贤群 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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