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谷辽海介绍,在WTOGPA环境下,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机制通常涵盖违反采购协定的审查程序与违反国内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审查制度。如果不属于采购协定涵盖范围的采购项目,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政府采购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均有权要求启动国内行政或司法审查机制,除非政府采购法明确排除适用。
他进一步表示,虽然我国目前还不属于WTOGPA成员,但却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国。依照该公约有关政府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国内审查制度,包括有效的上诉制度,以确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规则未得到遵守时可以诉诸法律和进行法律救济,从而才能确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政府采购制度。“依照国际文书的要求,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和实践,我认为,国内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未来必须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有关财政部门监管的问题,必须修改完善目前的独立审查机制。”(记者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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