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他人驾驶车辆经过起扬尘不满,延庆县农民李某遂将他人打伤。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7月,在110国道延庆段某站附近,38岁的男子张某驾驶进京方向的汽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李某相遇。李某因对该车行驶中造成的扬尘不满,即返回自己在附近的加水摊位将途经此处的该车拦下,并殴打与其理论的张某及其妻子,致张某左眼钝挫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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