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闫春雨持仿真手枪、管制刀具,在世纪金源燕莎停车场抢劫路虎车主李女士(本报2月18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闫春雨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3万元。
2010年8月18日下午5点,闫春雨携带仿真手枪、管制刀具到世纪金源燕莎停车场伺机抢劫,当看到李女士携购物袋靠在一辆路虎越野车边上准备取车时,料定李女士是有钱人。在李女士上车尚未离开之际,闫春雨打开后侧车门钻入车内,手持仿真手枪并采取掐脖子、摁压等暴力手段抢走李女士路虎车、诺基亚手机两部、普蕾玛牌皮衣一件、现金2200元以及coach牌女士背包一个,后经鉴定这些财物共价值1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春雨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他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多次被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因此在量刑时对其从严惩处。法院同时考虑到,闫春雨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被抢的巨额财物绝大部分已被追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闫春雨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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