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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新车该不该付提车钱?

2011年03月16日 09: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购买新车不单要付买车钱,还要多付提车钱?昨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广州、深圳、北京等22家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维权观点,直指近两年车市愈演愈烈的加价售车现象违法,是收取商业贿赂。据悉,深圳市场监管部门日前更是首开先河对一家汽车经销商进行了处罚。

  据了解,近两年随着车市火爆,加价售车现象呈现公开化和外表合理化趋势。一些经销商利用紧俏车型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有的多达几万元,加价部分往往不开具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开发票;有的采取变相加价的方式,收取异地提车费。除供求紧张导致提车难为加价售车提供空间外,这也是新车上市惯用的“饥饿疗法”手段。

  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在联合发布的维权观点中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还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更是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另外,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和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经销商利用自身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再良认为,加价和优惠原本都属于买卖行为,但在没有根据合同或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据了解,深圳市场监管部门近日首开先河对一加价售车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某4S店被罚款140万元。(记者 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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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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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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