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按照新车价的19万元购买保险,但无论是撞坏还是丢失,最多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昨天的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目前大多数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的都是这种“高保低赔”的规则。
北京车主高先生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保险不对劲——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元。事实真是这样吗?
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这意味着高先生的车无论是撞坏还是丢失,最多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而多出来的这9万元的保费,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
一怒之下,高先生起诉了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但高先生的高兴劲儿没有持续多久,因为在选择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这家保险公司同样是要求他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投保。
这次打官司的经历让高先生明白了,“高保低赔”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所以法院把这一案件列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仅为25元,而且只要有消费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追回被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无一例外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调查发现,所有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那么这整齐划一的行为是谁统一的呢?
保险业内人士,保险基本条款都是保监会颁布的。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调查中记者注意到一个问题,一旦投保车辆出现损失,尤其是损失比较严重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拿出《保险法》中保险金额不得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条款,主动承认“高保低赔”的车损险合同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现实情况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执行着这样一条他们明知不合理的条款,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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