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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03月30日 10: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简仁山作

  从“终身禁驾”到“禁驾5年”再到“追究刑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关于“醉驾”处罚的规定不断修改。昨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稿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这与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呼应。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去年9月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曾提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去年10月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又提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两次审议过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形成,醉驾处罚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今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驾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在地方法规中予以强调。他说,“同时考虑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止在一定期限内驾驶营运机动车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规定仍然有效,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规定相衔接,同时又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要作相应修改,因此作出相应修改,但目前不宜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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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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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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