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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司机成潍坊“醉驾入刑”第一人

2011年05月04日 14:1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5月1日晚,城区胜利西街,交警部门开展严查醉酒驾驶。

  5月1日当天,潍城交警大队民警在胜利街与和平路路口,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司机。经过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55岁的司机毛某成为潍坊第一个“醉驾入刑”的驾驶员。

  5月1日晚9点20分左右,一辆轻骑牌三轮车沿胜利街由西向东行驶。正被在此设点检查的潍城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告诉记者,当时那辆三轮车开得很慢,而且感觉晃晃悠悠,可能有情况,于是示意司机停车接受检查。

  司机驾驶的三轮车没有挂牌,而且在市区是禁行的。车上总共有一男两女,55岁的男子毛某是司机。他满脸通红,开口说话时酒气明显。毛某挺配合,承认自己开车之前喝了酒。他说,当晚去参加家庭聚会,席间经不住劝,就喝了一杯白酒,结果没想到会被查上。

  民警当场让毛某做了吹气检测,显示结果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明显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最低限80mg/100ml。随后,毛某被民警带往事故处理中队,进行抽血化验检查。

  当晚11点半左右,抽血检测结果出来了,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竟高达213mg/100ml。据了解,醉酒驾驶机动车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毛某将以“危险驾驶罪”被提起诉讼,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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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

  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

  可能让公务员丢饭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触犯刑法,是要被开除的。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认为,醉酒驾驶要被刑拘,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会对公职人员产生巨大的约束力。

  以前对酒司机的处理仅仅是一种行政处分,公职人员可能会依靠自己的职权干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即便公职人员被处罚了,大多也不会影响到本人的职位及公务员身份。如果醉驾一旦成为了刑事案件,公职人员就要考虑自己的饭碗问题了。

  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律师等不少职业都要求执业人员不能受到过刑事处罚。这样,市民们肯定会为自己的工作考虑,开车出门不敢再喝酒了。

  王建华说,“醉驾入刑”可能对自由职业者的威慑力小一些,这就需要对醉驾者的刑事处罚一并从重。希望能够尽快完善对“醉驾入刑”后相关细则或法律解释的出台。(记者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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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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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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