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交警部门制定新救助细则 防滥用审批程序“极其严格”
记者昨日从顺德交警部门获悉,顺德出台了关于交通事故紧急救助经费使用管理的新规定,根据该实施细则,救助交通事故伤者最高可垫付6万元,此份文件全名为《顺德区交通事故紧急救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昨日下午,顺德交警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细则为了防止被滥用,“审批程序将极其严格,而且被救助对象有返还义务,顺德交警还需要协助追偿。”
救助范围:
外来工是否纳入未明确
根据《细则》,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经费的救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属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死者或无名氏的尸体处理费,以及死亡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当无能力负担赔偿费或无追偿对象时而需赔偿权利人,都可申请紧急救助经费。”
不过对于这个范围是否适用于外地务工人员,顺德交警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称还在“研究文件精神”,但强调受助者肯定为“经济困难急需帮助者”,还向记者解释了该政策的“难处”:“实际上交警制定该政策完全是为了救死扶伤,帮助弱小。但因为经费并不是很足,那么该如何实施,是否本地人外地人一视同仁,我们觉得并不适宜全部公布有关细则,这也是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责任,最终令经费减少,帮助不到真正要帮助的人。”
救助幅度:
最高垫付不超6万元
根据《细则》,属于一般救助的,垫付同一伤者的抢救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60000元。属于特殊救助的,每宗事故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000元。
具体实施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医疗机构首诊后出具诊断证明书及病危通知书确认损伤危及生命,各方因经济困难无法及时筹集抢救费用,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由紧急救助经费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金额在3万元以内。如: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经通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预付义务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在伤亡交通事故中受伤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受伤需在监管场所外采取监控治疗的,其本人、家庭或亲友无能力支付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看管费的。
尚未侦破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也可申请救助
此外,尚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致伤(残),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相关善后处理费用(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的,也可申请特殊救助。不过,一宗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不能超过一项。
特别事项:
被救助对象
“负有返还义务”
除了强调救助款项的审批极其严格外,《细则》还强调救助经费垫付后,被救助对象负有返还义务,顺德公安交警部门将协助救助经费的追偿,确保救助经费正常运作。
而对有垫付救助经费的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后,当事人须返还垫付费用,领回《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后,才可办理结案手续。对于需要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顺德交警部门将在随案移送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建议书》中列明垫付费用的金额,并请求法院在诉讼判决时督促当事人向交警大队返还垫付的费用,明确告知当事人有返还垫付费用的义务及垫付的金额。(记者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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