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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工商局:不履行三包义务禁止在哈销售轮胎

2011年05月06日 10:52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一段时间以来,哈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陆续接到一些消费者反映,刚买不久的汽车轮胎就出现了问题,无论汽车4S店还是汽车制造商或轮胎制造商均以国家没有轮胎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近日哈市工商局在问题轮胎维权团的帮助下,查到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即轮胎的三包规定。哈市工商部门表示,既然有了轮胎的三包规定,那么如果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汽车经销商不履行三包义务,将禁止其在哈销售轮胎。

  轮胎早有三包

  责任义务明确

  今天,哈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轮胎三包公布于众,“轮胎三包规定是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告诉广大消费者作为消耗品的轮胎的售后也是有法可依的,而汽车的经销商以及轮胎厂家,以没有轮胎三包为由推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说。

  王绪坤表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SB/T10468)中,对轮胎三包的范围、三包各方的身份界定、三包原则、轮胎制造商、经销商、修理者和轮胎用户或消费者的责任以及责任的认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不履行三包将禁止在哈销售轮胎

  对此,哈市工商部门表示,凡不能依法履行轮胎三包责任的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汽车经销商,将通过公布企业诚信黑名单的方式发布消费警示,经过行政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措施仍不履行三包义务的,将被禁止在哈尔滨范围内经销轮胎或汽车。同时,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将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和查处违法行为。

  链接:轮胎“三包”的“三年半花”期

  “轮胎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轮胎产品” 。凡消费者正常使用的轮胎,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且轮胎花纹磨耗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的(磨损没有超过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损坏的轮胎,都必须实施三包,业内称为“三年半花”期。由经销商售出的轮胎或者汽车经销商出售汽车安装的轮胎以商品售出一年内为三包期。 (记者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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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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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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